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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强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自2001年,中国开始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份举行。
一、组织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规划、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有关衔接工作。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报名、信息管理、试卷管理、考试实施、阅卷评分、成绩统计分析等全部考务工作及西医类命审题组卷工作。
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自2002年起,负责中医药(临床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中药学、中医护理学)方面的命题、审题、组卷、审卷工作。
二、报考资格
一、临床医学医师类(中级)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一)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
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3、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医部分)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102 | 中药学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202 | 中药学 |
204 | 中医护理学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315 | 中医内科学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325 | 中医外科学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328 | 中医骨伤科学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331 | 中医妇科学 |
333 | 中医儿科学 |
335 | 中医眼科学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349 | 推拿(按摩)学 |
350 | 中医针灸学 |
367 | 中药学 |
374 | 中医护理学 |